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住盐边县**乡**街**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盐边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甘斌,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辜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住盐边县**乡**街**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7月5日在“闲聊”APP建立了赌博群,专门用于打麻将,并在“攀枝花棋牌”平台购买大量虚拟赌博房间,将购买的虚拟赌博房间链接发送到自己创建的赌博群内。群成员通过链接进入其开设的虚拟房间赌博,每局赢到30元以上的最大赢家就在赌博群内以红包方式给周某某3元钱的房间费,每局赢到200元以上的最大赢家就在赌博群内以红包方式给周某某5元钱房间费。2019年7月至12月,周某某在赌博群内累计抽头渔利422713元。被告人辜某某于2019年7月至11月,在周某某繁忙的时候帮助周某某在“攀枝花棋牌”平台购买虚拟赌博房间,并在周某某创建的“闲聊”APP赌博群内帮其收取赢家以红包方式发送的房间费,累计257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辜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聚集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勤
检察官助理:刘宇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812****;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