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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邢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单位淄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CETNW7C,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镇**村南300米,法定代表人周某乙。

诉讼代表人孙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3221964********,家庭住址高青县**镇**村**号,淄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职工,联系方式:1855459****。

被告单位山东**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493985177K,住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镇**庄**街村,法定代表人邢某某。

诉讼代表人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21975********,家庭住址聊城市临清市老赵庄镇某某村,山东**纺织有限公司职工,联系方式1329544****。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1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淄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山东省高青县人,户籍所在地高青县**镇**村**号。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高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被高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山东省临清市人,户籍所在地聊城市临清市**楼街**号**号。2019年1月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高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清市人,户籍所在地聊城市临清市**镇**村**号**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高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人,住德州市禹城市**村**号。2019年9月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高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高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淄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山东**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甲、邢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3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2017年1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介绍,在被告人周某甲、邢某某安排下,被告单位淄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自被告单位山东**纺织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该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在高青县国税局抵扣税款,价税合计2598000元,税额377487.13元。

2、2017年1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在被告人周某甲安排下,被告单位淄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自高唐县某某棉业有限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另案处理)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该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在高青县国税局抵扣税款,价税合计780550元,税额113413.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山东**纺织有限公司开给淄博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唐某某棉业有限公司开给淄博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邢某某的临清农商行交易记录、高某某的临清农商行交易记录、高可新的临清农商行交易记录等;证人周某乙、陈某某、马某某证言;被告人周某甲、邢某某、高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淄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被告人周某甲)在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介绍下,自被告单位山东**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邢某某)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税额377487.13元;被告单位淄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在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下自高唐县某某棉业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113413.2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亮亮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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