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1〕3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住金东区**镇**村**自然村**巷**号。曾因赌博于2015年2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12月7日由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邵某某驾驶浙G2****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义乌市到金华市;同日16时10分,当其驾车自西向东途经义乌市**镇**大道**地段时,超载行驶(核载15370kg,实载49700kg),与自北向南在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孙某某与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与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11日死亡。被告人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车祸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系浙G2****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及实际管理人。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邵某某驾驶浙G2****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的情况下仍要求其上路行驶。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11月23日经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传唤至义乌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现被告人周某某、邵某某已与被害人陈某某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已取得被害人陈某某家属的谅解。现被告人周某某、邵某某已向被害人孙某某赔偿医药费人民币1506.98元,并另行赔付人民币5万元作为后续治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接警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凭证,过磅记录及称重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保险单,病历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死伤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车辆挂靠合同副本复印件,工作记录,赔偿协议,谅解书,交款收据,退款截图,转账记录,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赵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周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表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路段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瑾
检察官助理:吴树青
(院印)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金华市**区**镇**村**自然村**巷**号,联系方式:138********;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电子案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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