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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邹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6******,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贵溪市**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79******,汉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鹰潭市月湖区**镇**村**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76******,汉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鹰潭市月湖区**镇**村**号附**号。曾因赌博于2019年5月16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处行政罚款2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经贵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邹某某、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三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初,被告人周某某、邹某某经商议决定合伙开麻将馆,并约定获利后平分。被告人孔某某与邹某某为夫妻关系,其在麻将馆筹备期间参与了租房、买麻将机等事宜。同年10月9日至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邹某某在贵溪市**镇**村**组**号自建房的二楼先后摆放了三台麻将机,毛某某、王某某等22人多次到该麻将馆参与赌博赌博方式是打1000元一梭的贵溪麻将,周某某等人每梭抽头100元,每日抽取的桌钱除去开支后周某某和邹某某进行平分。期间,被告人孔某某在麻将馆帮忙买菜、招揽赌客、收取桌钱等。同年10月20日15时许,该麻将馆被查获,被告人周某某、邹某某、孔某某被带至贵溪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微信转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邹某某、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邹某某、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邹某某、孔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邹某某、孔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泽君

检察官助理:张筱婷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被告人邹某某先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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