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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2********,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建立“老三番”微信群,后又通过闲聊建立“快乐大家庭”闲聊群,下载“全椒麻将”手机APP通过买“钻”方式开房间,邀约、组织陈某某、朱某某、冯某某、花某某、汤某某、方某某、徐某某、苏某某、张某某、钱某某、郑某某、袁某某等人,利用“全椒麻将”手机APP,以打全椒麻将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以红包兑换分数的方式在群内进行赌资结算,每局麻将收取房费4元进行抽头渔利。赌场经营期间郑某某、周某某共抽头渔利达11.7万余元。

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主动到全椒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闲聊等聊天软件以打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保红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一册。

3.随案移送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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