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6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街道**居委**路,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和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合资购买电脑、手机、电话卡、云服务器等设备及承租惠东县大岭镇牛牯湖一出租屋建立QQ赌博群用于赌博,周某某负责购买赌博服务器“**”及赌博机器人和管理赌客,郑某某负责在网上雇请中介拉赌客,郑某某建立QQ群“保利2.0”和“2.8大家庭”,通过服务器“**”,以赌大小和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共接受他人投注三天,盈利1200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郑某某利用61****的QQ号码进行刷单诈骗,先由上级骗取被害人付款,再由郑某某假装退款,以流程无误最后交由下级财务处理,骗取被害人李某某8398元人民币,后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分到1600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03日16时30分左右,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大岭街道牯湖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身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某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伟兴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刑事侦查卷陆卷、检察卷壹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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