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4********,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仙桃市**路**号,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4********,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5********,高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仙桃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20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6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杜某某受邀约,加入林某甲、林某乙组织建立的跨国电信诈骗团伙担任业务员,该团伙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和金边市租赁房屋作为诈骗窝点,通过虚假的贷款APP,利用团伙分发的手机和微信添加被害人手机号码为微信好友,冒充“人人贷”、“拍拍贷”以及“平安易贷”等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以帮助办理贷款需要缴纳手续费、保证金、解冻费和会员费为由,采取微信聊天的方式诈骗中国公民财物。三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30日至31日,被告人郑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缴纳手续费等,总计12000元。
2.2019年3月21日至25日,被告人郑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车某某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车某某缴纳手续费等,总计8000元。
3.2019年5月4日至9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胡某某办理贷款为理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缴纳手续费等,总计12000元。
4.2019年5月6日至9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钱某某办理贷款为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某某缴纳手续费等,总计8000元。
5.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杜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房某某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房某某缴纳手续费等,总计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手机等物证;
2.扣押清单、银行资金明细、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
6.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林
检察官助理:潘磊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杜某某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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