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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郑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9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郑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司(负责人:肖某某)在位于惠东县大岭镇富祥路**厂的土地上施工,经核实该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归水泥二厂,**公司负责人肖某某于2010年8月10日向**厂租用了该土地。**公司在该地块经营后,大岭镇中心埔村村民以**厂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为由,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多次阻碍**工地施工建设,扰乱社会生活秩序。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郑某丙(已判刑)让其召集村民开会,并在村的微信群里召集村民参与,提议在工地上种植香蕉树,以此阻止**公司的施工。会后由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己(均已起诉)、郑某甲等人手持锄头、铁铲等工具前往**抢种,经周某某同意并从村账支出,村民每人获得人民币100元作为报酬,后种植的香蕉树苗在**公司施工过程被毁坏。2018年1月27日,周某某再次组织中心埔村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商讨如何应对种植的香蕉树苗被毁坏及**土地施工问题,会后由郑某丙纠集郑某庚、郑某辛、邓某某(均已判刑)及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己(均已起诉)、郑某甲等村民到**二期工地上,使用铁铲、镰刀、铁锤等工具将工地上搭建的28个铁架(其中10个灌入了水泥)推倒和扭断,经鉴定损毁价值70819元人民币。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7月4日14时30分许,在惠东县大岭街道财山路**小学后面一自建房被抓获。被告人郑玉明于2019年6月13日17时许,在惠东县大岭街道洪发路西**号**鞋料店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组织策划村民阻挠**施工,破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郑某甲手持铁铲推到施工钢架,破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伟兴

2019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郑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刑事卷壹拾伍卷、检察卷壹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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