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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郭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67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街道**花园**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8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7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马强、皮豪(已判决)等人为逼迫被害人张某某偿还高利贷,在湖南省平江县向家镇一网吧内找到被害人张某某后,带领张某某找其父母筹集资金还钱,在没有筹集到资金的情况下,将被害人张某某拘禁在长沙县**街道三一路西雅融城酒店618号房间,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恐吓的手段讨要欠款,并试图让其用手机贷款或借高利贷的方式归还欠款。直至同月19日下午,被害人张某某父母承诺还钱,被告人郭某某等人才将张某某放回家中。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对张某某非法拘禁累计长达40余小时;在此期间,对被害人张某某有殴打行为。

案发后,郭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4000元,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缪阳红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马强、皮豪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二、寻衅滋事罪:

2018年7月15日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因搭讪与他人在长沙县**街道众鑫建材市场南门附近发生言语冲突,并与被害人戴某某、程某某等人发生了肢体冲突行为。随后,郭某某为逞强好胜,又纠集被告人周某某、石鼎(另案处理)、吴洋漾(另案处理)、江武(另案处理)、杨炬(另案处理)等人到此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等行为,并使用棒球棍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戴某某、程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戴某某伤势被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程某某的伤势被评定为轻微伤。

2018年8月7日,民警在长沙县**区环宇飞扬网吧抓获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沙县**路赫马力网吧抓获被告人周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程某某2万元,赔偿被害人戴某某18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的证言;3.被害人戴某某、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书;6.检查、辨认笔录;7.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郭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周某某的刑事责任。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郭某某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周某某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在二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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