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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郭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及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路**和**号楼**门**。2009年11月9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0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小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团泊镇团泊村一区**路**号。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郭某某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天津建工建筑工地盗窃铝合金板,使用电动三轮车将铝合金板运到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宫家堡老村南侧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周某某支付郭某某700元。

2020年5月19日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天津建工建筑工地内盗窃铝合金板,使用电动三轮车将铝合金板运到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宫家堡老村南侧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周某某支付郭某某450元。

周某某、郭某某盗窃铝合金板共计22块,价值13475元。

2020年5月19日9时许,被害人李某某报警,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12时许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并传唤至公安机关讯问,公安机关于5月19日20时许电话传唤被告人郭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货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等笔录;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振泉

检察官助理 张  翀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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