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Z168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阿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广场附近出租屋,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住户籍地,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在值班律师胡春杏、曾昌鹏的见证下分别与被告人周某某、钟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至23日在新型冠状肺炎防疫防控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钟某某伙同岑某某、向某某、陈某某、郑某甲、梁某甲、梁某乙(均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持大砍刀、镰刀、铁棍、弹弓枪等凶器,在湛江市市区的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多次随意追逐、殴打过往人员和车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1、周某某因其女朋友彭某某被一个染红头发的男子追求而与该红头发男子发生争吵,心存怨恨,将情况告知其朋友岑某某。岑某某怀疑追求周某某的女朋友的红头发男子是经常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湾大道附近活动的“**仔”一伙人的一员。2020年2月20日深夜,岑某某伙同钟某某、向某某、郑某甲、梁某乙等人手持大砍刀、镰刀、铁棍等凶器在广州湾大道附近兜风,并寻找“**仔”一伙人。至次日凌晨2时许,在广州湾大道转入海滨东一路路段,事主贺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经过该路段时,岑某某等人骑乘电动车超越了贺某某的小轿车,贺某某看到岑某某等人持有管制刀具,急忙在路口掉头躲开,并随后报警。后岑某某等人兜风至广州湾大道分叉海滨村村口小路路段时,有一辆男装摩托车快速经过,岑某某等人中有人指认骑乘该辆摩托车经过的三名男青年好像是“**仔”一伙的人员,于是岑某某等人随后追赶拦停该辆摩托车,意图殴打对方,后因钟某某认识对方的其中两名男青年,岑某某等人让对方离开。接着,岑某某等人沿着小路兜风去到开发区海滨村村口,看到染红头发的何某乙在路边小便,怀疑何某乙就是追求周某某的女朋友的红头发青年,随即持凶器追赶,何某乙急忙向海滨村逃跑,岑某某等人未能追上。
2、岑某某、钟某某等人未能追上何某乙后,继续开车往湿地公园方向。在园岭路那个红绿灯路口处,岑某某等人看到一男一女两名青年开一辆电动车停在路边,怀疑对方是“**仔”一伙的人员。后郑某甲等人将其中该名男青年带到湿地公园,并打电话通知周某某到湿地公园。后周某某去到湿地公园找到岑某某后,看到被郑某甲等人带到湿地公园的该名男子就是与追求其女朋友的红头发男青年一起的同伙,于是参与恐吓该名男青年,要求该名男青年打电话将追求周某某的女朋友的红头发青年叫到湿地公园,但未果,岑某某、钟某某等人殴打了该名男青年。
3、之后,周某某和岑某某、钟某某等人离开湿地公园并一起到海滨村接周某某的女朋友。至2020年2月21日4时左右,周某某、岑某某等人接到周某某的女朋友返回途中经过海滨大道中海洋大学海滨校区附近路段时,钟某某等人又发现红头发的何某乙和一男青年骑乘一辆龟仔电动车经过。于是,钟某某、向某某、梁某甲、陈某某等人随即持凶器冲上追打何某乙,陪同何某乙一起的该名男青年跑进海洋大学逃脱。
4、2020年2月21日4时40分左右,周某某、岑某某、钟某某等人在海滨大道和海滨东一路交接路口处,看到何某甲、李某某及另外三名女青年骑乘两辆电动车停在路边,岑某某等人认为何某甲、李某某等人是“**仔”一伙的人,随即持凶器越过街道栏杆,围打何某甲和李某某,并持凶器冲进附近的海纳牛肉店寻找何某甲、李某某的同伙,未果后,才离去。
5、2020年2月22日2时许,周某某的女朋友彭某某打电话联系岑某某说有一伙开一辆白色小轿车的人找到其,胁迫其电话联系岑某某要求岑某某归还一个叫朱某某男青年的棒球棒。接听电话后,岑某某邀聚向某某、郑某甲、梁某乙等人驾驶两辆电动车赶到海滨宾馆左侧的红绿灯路口。这时,有一辆白色小轿车行驶到红绿灯路口,岑某某等人以为该辆白色小轿车就是胁迫彭某某打电话给其的一伙人驾乘的车辆,遂持一支弹弓枪、大砍刀、铁管等凶器追赶。驾车司机黄某某见状,急忙驾车冲红灯逃走。
6、2020年2月23日凌晨1时许,岑某某与向某某、钟某某、周某某、郑某甲、陈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等十多人在湛江市第四中学集中,然后携带长砍刀、铁棍、弹弓枪等凶器驾乘多辆电动车兜风并滋事。在开发区广州湾大道部队门前路段,岑某某等人发现—辆白色小轿车的司机郑某乙打开车窗看了他们一伙人,遂驾乘电动车追赶拦截该辆白色小轿车,并持凶器恐吓司机,打烂该辆小轿车的挡风玻璃、后视镜。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害人郑某乙的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后视镜等被损毁的修复价格为1218.33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岑某某持有的弹弓枪形物一把,扣押郑某甲持有的砍刀二把。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管制刀具鉴定部门鉴定,扣押的二把砍刀属于管制刀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了枪形物一把、砍刀二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明等;3.证人林某甲、林某乙、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乙、何某乙、贺某某、何某甲、黄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钟某某及同案人岑某某、向某某、陈某某、郑某甲和涉案人梁某乙、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管制刀具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钟某某参与岑某某等多人结伙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随意追逐、拦截、殴打他人和任意毁损他人车辆,滋扰群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且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上述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周某某、钟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周某某曾因二次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恶性不改,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钟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另外,被告人钟某某在缓刑期间犯本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则
检察官助理:陈羽茜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以及卷内光碟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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