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网店经营者,住浙江省**市**镇**路**号**楼(户籍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网店经营者,住浙江省**市**镇**路**号**楼(户籍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情况下,通过淘宝网“**”、“**”店铺销售假冒“施耐德”品牌的交流接触器、断路器、继电器,销售金额20余万元。
2019年8月15日16时20分许,民警在浙江省**市**镇**路**号附近抓获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并查获标有施耐德商标的交流接触器、断路器等产品280余个(货值金额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施耐德继电器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单、抓获经过、侦查终结报告、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淘宝订单截图、鉴定证明、民事和解协议、和解书等;
3.证人王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检查笔录: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淘宝店铺销售数据光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刘继根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