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铜梁区**路**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铜梁区**路**单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同被告人陈某某一起乘坐谭某某驾驶的汽车先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四川省武胜县等地实施盗窃,涉案价值人民币3851.32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上什字南路39号好运来超市,趁超市老板不注意,盗走2条黄鹤楼牌香烟,价值人民币286.2元。

2.2020年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陈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燕窝镇渝南路1号合隆桥头副食店,采取陈某某分散该副食店老板注意力、遮挡其视线,周某某负责动手的方式盗走该店内钓鱼台牌、小熊猫牌等香烟6条,价值人民币1430.3元。

3.2020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陈某某去至四川省武胜县华封镇沿华路225号何家欢超市,采取上笔同样的方式盗走该超市内的软中华牌、云烟牌等7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963.1元。

4.2020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陈某某去至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东段49号佳兴便利店,采取同样的方式盗走该店内的红双喜牌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71.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香烟进货单4张,被盗香烟价值共计3851.32元;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辨认盗窃现场等笔录;

6.视听资料:超市被盗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德才

检察官助理 袁东霞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铜梁区**路**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