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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陈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2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邢某某、郭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邢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在其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鞋材加工厂(以下简称**鞋材厂)接单生产假冒Gucci、VERSACE商标的拖鞋鞋底。同月,被告人郭某某进入该工厂工作任生产主管。生产的部分假冒Gucci商标鞋底以6.5元的单价销售给了经营佛山市南海区**鞋材厂(以下简称**鞋材厂)的周某某生产成品拖鞋,部分假冒Gucci、VERSACE商标的鞋底销售到位于广州白云区的工厂。周某某生产成品拖鞋后以25元的单价销售。2019年7月10日,民警查获上述两工厂,在大胜鞋材厂起获大量假冒Gucci、VERSACE商标的鞋底,送货单等物品,在铭利鞋材厂起获假冒GUCCI、LACOSTE商标的拖鞋等物品。

根据送货单统计,陈某某、邢某某、郭某某生产假冒Gucci、VERSACE商标的鞋底共计6943对,以销售单价6.5元计算,共价值人民币45129.5元。周某某生产假冒Gucci商标拖鞋共1534对,假冒LACOSTE商标的拖鞋1349对,以销售单价25元计算,共价值人民币72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邢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邢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邢某某、郭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周某某、陈某某、邢某某、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周某某、陈某某、邢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颖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2087****;

2.案卷3册和光盘8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押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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