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乡**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街道**社区**巷**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潘某某开始在其共同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一无名按摩店及四楼**房内,容留樊某某、刘某某等多名妇女卖淫数十次,每次从卖淫款中收取人民币70元的场地费。其中,周某某、陈某某负责招揽嫖客、接送卖淫女,潘某某负责带卖淫女、收取场地费、看风。
2020年6月1日,警察在上述地点抓获周某某、陈某某、潘某某、樊某某以及嫖娼男子苏某某;2020年6月1、3、4日,警察在九江镇分别抓获嫖娼男子崔某某、刘某某、嫖娼男子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潘某某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荆炼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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