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2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以黄某某的虚假身份在“货车帮”平台上接到被害人梁某某的托运单(从东莞市沙田镇运到茂名市高州),后在东莞市沙田镇新长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后面路上拉走20吨龙王牌EPS塑料(价值约238480元)。当日22时许,周某某、陈某某将货运到送到樟木头塑料市场后私自转用两辆小车运走物品进行贩卖。
2、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经商量后,由周某某以安某某的虚假驾驶证在“货车帮”网上平台上接到东莞市洪梅镇钢材城一批33吨PET塑料托运单,并假冒货主身份聘用货车司机廖某某运货。当日23时许,周某某与陈某某一起到洪梅镇钢材城“踩点”。2019年2月27日8时许,由陈某某冒充货主与货车司机廖某某接头等待提货、同时又冒充货车司机跟车与钢材城交接提货。当日13时许,陈某某从钢材城提出33吨PET塑料(价值约279840.00元),再由周某某向司机廖某某提供位置要求司机将货品运到佛山德富塑料城,后周某某与陈某某联系“黑的”司机马某某将其二人送到佛山德富塑料城,周某某再通过手机百度搜索“PET”联系到买家李某某,并通过微信谈好该批货品价钱为194700元进行成交。后李某某联系刘某某,刘某某联系在佛山经营讯昊塑料制品厂的田某某,后以224400元成交并交付给李某某,扣去货车司机廖某某3300元运费后,李某某提取了40000元现金给周某某,并转账154700元到“黑的”司机马某某银行卡内(周某某借用),后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1000元给周某某,回到东莞市洪梅镇建设银行马某某取提30000元现金给周某某两人,由于银行卡限额马某某叫来朋友张某某、常某某两人共计提取了60000元给周某某两人,28日10时许,马某某到建设银行柜面再取50000元给陈某某,剩下3700元当作车费,事后周某某分给陈某某59000元。
2019年3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汽车等物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某二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二人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伍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物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