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陈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31984********,广西龙州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31994********,广西龙州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高额运费共谋将三名护照过期的非洲籍男子从南宁运送到越南境内,每人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同年11月19日18时许,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F****8的轿车在南宁火车东站接上三名非洲籍男子后开往凭祥市。同日22时许,周某某驾车将该三名男子送到凭祥市匠止烈士陵园旁的停车场交给陈某某。后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F****3的越野车将该三名男子送往凭祥市1061号界碑,当车辆行驶至1061号界碑附近便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查,上述三名非洲籍男子均未办理合法的出境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天梅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