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88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72********,汉族,高中文化,**口岸管理处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茫村**公寓**。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7********,汉族,高中文化,**电信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松白路**号**楼。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六合彩投注网站参赌并接收他人投注,赌客通过手机微信发送六合彩下注信息,陈某甲帮其在网站下注并根据投注情况收取不同比例佣金,截至案发共接收多名赌客投注约6万余元赌资,获利4000余元。同年11月份,陈某甲将该网站介绍给被告人周某某,并帮助周某某申请账号,周某某随即登录该网站参赌并接受他人投注,截至案发共接收多名赌客投注约5万余元赌资,获利1000余元。
2019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阳光工业区松柏路**号将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微信收款统计表等书面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陈某甲辨认出周某某、刘某某,被告人周某某辨认出陈某甲,证人刘某某辨认出陈某甲;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4个及微信聊天截图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六合彩投注网站参赌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茜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陈某甲135*******、周某某13874782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频光盘肆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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