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本县**镇**村**组**号。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本院决定逮捕,因不符合入所羁押条件,未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本院决定逮捕,因不符合入所羁押条件,未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本院决定逮捕,因不符合入所羁押条件,未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9日,被害人张某某租赁了被害人谢某某的湘KF****面包车,与谢某某一起在西河镇铁石村卖米。村民陈某丙从张某某处购买了120斤米经其核重仅有89斤,便找张某某索取了部分损失。被告人陈某甲获悉该情况,认为他母亲和奶奶以前买米时也被缺斤少两要求赔偿,张某某通过陈德意提出赔偿200元,陈某甲不同意,还纠集了被告人周某某、陈某乙;周某某、陈某乙到达现场后见张某某不肯下车,便打砸了谢某某的面包车,与陈某甲三人一起向张某某索要了2000元钱。陈某甲收到赔偿款后,分了700元给陈某丙,给肖某某、陈某丁、曾某某三名摩托车司机每人分了200元,给陈某甲的母亲、奶奶每人分了100元,剩下的钱买了两条烟,给在场的人每人发了一包。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2750元。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深圳市固戍地铁站站台被民警抓获;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西河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政业务时被抓获;同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乙主动到西河派出所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8月5日,在新化县西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谢某某8800元,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面包车被砸烂部位照片;2、调解协议书、价格认证结论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寻衅滋事罪,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另周某某、陈某甲具有坦白情节,陈某乙具有自首情节,三名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周某某1867387****、陈某乙1821647****、陈某甲1577389****。
2.侦查卷4册、光盘3张、检察卷1册。
3.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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