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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陶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4********,回族,初中文化,运输行业,非**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县**组**号。无前科,2020年5月1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2********,傣族,初中文化,运输行业,非**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乡**队**号。无前科,于2020年5月1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陶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经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中午,被告人陶某某、周某某等人相约从普洱开车沿思澜公路行驶,运送欲偷渡出境的外省籍人及越南人,前往边境地区澜沧、孟连等地,途中为逃避设在思澜公路86公里处边防检查,过澜沧江大桥后左转驶入往勐矿村的乡村公路,沿乡村公路从荒坝河村岔路口驶入思澜公路行驶,19时52分,当车行走至糯扎渡镇交警执勤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从陶某某驾驶的云******面包车上查获6名中国外省籍人和一名越南籍女子,从周某某驾驶的JMX707面包车内,查获7名中国外省籍人和一名越南女子,两车内乘车人员均系无合法证件欲偷渡出境前往缅甸务工人员。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陶某某违反国家对边境管理制度,明知他人欲偷越国(边)境,仍然运送他人采取绕关避卡的方式逃避边防检查,将他人运往边境地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刑事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陶某某为谋取高额利益,明知他人欲偷越国(边)境,仍然运送他人采取绕关避卡的方法将无合法出入境证件的人员运往边境地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陶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移送起诉书14份。

3、周某某、陶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查获的云******面包车一辆,手机三部、银行卡3张、社会保障卡1张以照片形式移送,实物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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