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58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1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3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韩某某在一起商议代理“法拉利”网络赌博平台(手机APP)的来谋取非法利益,该赌博平台以“捕鱼达人”游戏的方式进行赌博,周某某购买手机、微信、支付宝账号,二人通过购买的微信号在网络招募玩家,通过“法拉利”后台给玩家上游戏分数,玩家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等方式支付赌资,1分计1块钱,玩家进行“捕鱼达人”游戏后系统自动计算分数,周某某、韩某某根据游戏分数兑换相应的现金给玩家。周某某、韩某某在经营“法拉利”赌博平台期间,赌资达到90余万元,获利6万余元。案发时,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扣押作案微信、支付宝内余额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现金;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微信截图、微信红包记录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周某甲等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韩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周某某、韩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周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韩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武腾飞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在淅川县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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