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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韩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9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村。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胜各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桂林市临桂区,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97********,水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乡**村**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韩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韩某某窜至龙胜各族自治县**镇**路**楼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助力车盗走。

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韩某某先后窜至龙胜各族自治县**镇**路**巷**号附近、**镇**路**楼楼底、**镇**路**门口,将被害人贺某某、石某某、罗某某分别停放在此处的黑色晶鹰牌JY125T-6H型助力车、白色珠峰牌ZF125T-16A型助力车、蓝色威铃牌助力车盗走。

经龙胜各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被盗的白色雅迪牌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899元;被害人贺某某被盗的黑色晶鹰牌JY125T-6H型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161元;被害人石某某被盗的白色珠峰牌ZF125T-16A型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731元;被害人罗某某被盗的蓝色威铃牌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741元。被盗助力车总价值人民币7532元。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韩某某在桂林市叠彩区观音阁吉米网咖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盗的白色珠峰牌助力车、蓝色威铃牌助力车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石某某、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受理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贺某某、石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笔录及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助力车4辆,价值人民币75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燕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龙胜各族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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