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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韩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定远县**********室。被告人周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6月2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被定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7年1月1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定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韩某甲曾因涉嫌殴打他人于2018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调查,后做治安调解处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定远县**镇**小区**栋**室。被告人武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定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定远县**区**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定远县**镇**社区**组**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为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定远县**镇**小区**栋**室。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韩某甲、武某某、吴某某、李某甲、陈某甲、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甲、韩某甲、杨某甲、武某某等人,在定远县定城镇范围内出于兄弟义气、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多次在KTV、饭店等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韩某甲、武某某、吴某某、杨某甲、李某甲、陈某甲的犯罪事实

1.2014年5月16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定远县仁义大酒店组织“陌陌”聚会,周某某、李某甲、武某某、韩某甲、王某甲 、杨某甲、韩某甲、计某某、“小雅”、余某甲等人参加,吃饭时李某甲向余某甲敬酒,余某甲不愿意喝,两人发生口角,余某甲骂了李某甲一句,李某甲打了余某甲面部一巴掌。两人被拉开,余某甲打电话叫其堂哥余某乙来接其。余某乙、沈某甲、郭某甲等人驾车来到仁义大酒店,双方在门口相遇。周某某与余某乙两人相识,周某某问余某乙来搞什么的,余某乙问周某某是怎么回事。李某甲误认为沈某甲等人是来打其的,从仁义大酒店一楼大厅拿起一个塑料板凳冲出去,韩某甲、杨某甲、武某某等人紧跟其后,周某某见状后伙同韩某甲、李某甲、武某某、杨某甲等人在仁义大酒店门口对余某乙、郭某甲、沈某甲等人随意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周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沈某甲,韩某甲持棍打伤郭某甲,武某某、杨某甲、李某甲等人对沈某甲、郭某甲、余某乙等人拳打脚踢,致使沈某甲、郭某甲等人不同程度受伤。西城派出所于2014年5月16日受案调查。2014年6月10日,经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甲的伤情属轻微伤。2019年9月23日,经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甲面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2014年9月17日余某乙与周某某达成治安调解。

2.2016年3月份,郭某乙怀疑其妻子黄某某与朱某甲有不正当关系,邀其表哥周某某帮忙。同年3月29日下午周某某通过顾某某邀约朱某甲等人在包公园北大门见面。双方见面后,周某某质问朱某甲和黄某某到底有没有关系,朱某甲当即否认并说只是朋友,都是别人乱扯的。周某某随即带口头骂了朱某甲几句,朱某甲的朋友顾某某就说“你来调解事情的,不是来闹事的,不要一直骂人,不要带口头”。周某某便电话邀约武某某、韩某甲、李某甲等人到场,周某某指使武某某、韩某甲、李某甲等人对朱某甲及其朋友顾某某、杨某甲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周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扎伤杨某甲,朱某甲、顾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双方自行协商调解。

3.2016年4月4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与李某甲、武某某、韩某甲、陈某甲、杨某甲等人来到定城镇英皇KTV一包厢饮酒、唱歌。 21时许,周某某、韩某甲、陈某甲、杨某甲、李某甲、武某某等人依次离开包厢,周某某看见杨某甲(2016年3月29日下午周某某等人与杨某甲在定城镇包公园北大门发生打架)的朋友舒某甲站在一个包厢门口,遂叫李某甲、武某某上前带话,李某甲随即上前辱骂舒某甲:“妈逼,你走路不长眼啊”,“你们哪个叫舒某甲,妈逼,你带句话给杨某乙,叫他注意点”等话,站在旁边的胡某某问李某甲骂谁的,李某甲随即伙同武某某、杨某甲、陈某甲、韩某甲等人上前推搡舒某甲、胡某某,舒某乙、耿某某、高某某闻声后到场将舒某甲拉开,期间有人喊了一声“出去拿板锹把”。后李某甲等人跑至英皇KTV门口停车处,武某某、陈某甲、韩某甲、杨某甲四人在周某某宝马轿车后备箱内各拿出一把板锹把,李某甲从旁边绿化带找到一根木棍返回KTV内,对站在走廊上的舒某乙、胡某某、舒某甲、高某某等人随意殴打、追逐,周某某参与其中,对胡某某等人实施殴打,舒某乙、胡某某、舒某甲、高某某等人边退边挡至KTV一楼走廊尽头,因走廊尽头后门被锁,舒某乙等人躲至旁边无人包厢,周某某等人再次进入包厢对舒某乙等人进行殴打,数分钟后周某某等人离开,殴打过程中舒某乙头部被武某某等人用板锹把打伤,胡某某左侧大腿被周某某持利器捅伤,舒某甲、高某某不同程度受伤,高某某陪同胡某某、舒某乙至医院就诊,李某甲等人驾驶周某某宝马车沿长征路、鲁肃大道、幸福路到达总医院,将车停在总院急诊大楼南门口,李某甲在看到高某某站在急诊科门口后,遂对武某某等人说:“他们在里面”,武某某持砍刀、杨某甲、韩某甲、陈某甲、李某甲等持板锹把寻找舒某乙等人继续滋事,高某某发现武某某等人后逃跑,武某某等人持刀追撵,后又进入急诊科寻找舒某乙等人,在清创室门口发现正在等待就诊的胡某某,武某某使用刀背、李某甲等人使用板锹把殴打胡某某,致胡某某受伤倒地,后李某甲等人驾车离开,当晚舒某乙报警,同日东城派出所受理。2019年5月20日,陈某甲与舒某甲、舒某乙、胡某某、高某某四人达成和解。2019年5月28日,经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舒某乙头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被鉴定人胡某某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4.2016年11月7日晚23时许,罗某某与同在定远县龙星国际娱乐会所KTV消费的熊某某发生口角,罗某某等人对熊某某进行殴打,孔某某、施某某等人将双方拉开。后施某某打电话给熊某某的朋友周某某,告知其该事情,并说此事双方调解调解。周某某随即邀约杨某甲、杨某丙等人到龙星KTV。周某某等人将自己车里的板锹、砍刀、板锹把放在龙星KTV西南角,伺机报复罗某某。后罗某某自KTV走出至门前停车场,周某某上去抓住罗某某衣服,杨某丙用砍刀上去朝罗某某肩膀及左侧腰部砍了两刀,罗某某逃脱,杨某丙等人追逐未果。施某某看见罗某某被砍上前阻拦,被周某某、杨某甲等人持铁锹打伤。随后施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2016年11月8日,曲阳派出所受案调查。2016年11月23日,施某某、罗某某、熊某某三人达成治安和解。

5.2015年7月28日晚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韩某甲、杨某甲来到定城镇花园湖南大门恩佐酒吧娱乐,至29日零时许,吴某某与韩某甲到酒吧舞池内跳舞,同在舞池跳舞的被害人张某甲在跳舞时与吴某某发生肢体接触,韩某甲就对着张某甲说:“你不要碰到他,小心被打了”,讲话的同时用手将张某甲推开,吴某某看见韩某甲推张某甲,亦用手推搡张某甲,致使张某甲摔倒在地,张某甲从地上爬起后,与其朋友林某某朝恩佐酒吧外走。被告人吴某某看到张某甲往酒吧外走,就尾随张某甲至门外,杨某甲、韩某甲跟随其后,被告人吴某某喊张某甲站住,张某甲未听见,吴某某即上前,用手搂住张某甲脖子,然后用脚将其踹倒在地,并对张某甲拳打脚踢,被告人杨某甲亦上前对被害人张某甲头面部、身体多处拳打脚踢数下,被林某某拉开。张某甲打电话给家人并报警,同日西城派出所受理调查,2015年8月5日吴某某与张某甲达成治安和解。2019年6月21日,经定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6.2016年3月27晚23时许,胡某某邀请受害人张某乙到定城镇爱尚KTV唱歌,张某乙驾车到场后与胡某某、沈某乙到大润发附近吃烧烤,28日凌晨1时许,胡某某打电话问在“爱尚KTV”唱歌的王某乙是否回家,王某乙称要回家并要胡某某过来接,随即王某乙、程某某、武某某三人到爱尚KTV楼下等胡某某。张某乙驾车带着胡某某、沈某乙到爱尚KTV接王某乙,到场后武某某言语挑衅张某乙,两人发生口角。武某某从旁边烧烤摊拿了一个漏勺与张某乙发生厮打,漏勺被张某乙夺去,武某某又到烧烤摊拿了一把剪刀,用该剪刀捅刺张某乙头部、手部、胸部三下,致张某乙受伤。2016年4月5日,经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眼部损伤、体表软组织损伤均属轻微伤。西城派出所于2016年3月28日受案调查,2016年4月19日张某乙父亲张某丙与武某某达成治安和解。

二、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陈某甲的其他违法事实

1.2014年6月26日23时许,周某某、韩某甲等人来到定城镇风暴迪厅娱乐,周某某叫韩某甲喊风暴迪厅老板朱某乙来喝酒,朱某乙因有阑尾炎病喝的绿茶,没有喝啤酒,周某某觉得朱某乙不给他面子,遂拿啤酒瓶朝朱某乙头上砸了一下,将朱某乙头部打伤,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7月24日周某某被定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2.2016年3月20日晚周某某与他人到定远县龙星国际娱乐会所KTV内消费,在包厢饮酒时,周某某与服务人员“小蔓”因喝酒发生争执,“小蔓”离开包厢,服务员杨某丙来到包厢,周某某叫杨某丙去找“小蔓”过来,杨某丙未找到并告诉了周某某,周某某朝杨某丙脸上打了两巴掌,后杨某丙报警,经东城派出所出警现场调处。

3.20160606陆某某被殴打案

2016年6月6日晚22时许,陆某某与陶某某在定城镇好再来烧烤店发生口角,周某某来到现场,周某某因对陆某某辱骂不满,与陆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用膝盖顶踢陆某某裆部,致使陆某某受伤,达轻微伤,后周某某因殴打他人被定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4.20180910龙星KTV魏某某被殴打案  

2018年9月10日凌晨12时许,定远县龙星国际娱乐会所KTV工作人员魏某某与两名男子站在一包厢门口讲话,在KTV玩的徐某某与魏某某发生争执、厮打。两人被拉开,徐某某返回包厢,魏某某报警。周某某知道徐某某与魏某某发生冲突后,叫服务员余某丙通知魏某某到包厢道歉。后徐某某、周某某、王某丙、李某乙等人依次离开包厢,在大厅吧台附近碰到魏某某,周某某将魏某某拉住,要求其跟其下楼向徐某某道歉,魏某某不愿意,周某某往魏某某下巴打了一拳,王某丙、李某乙随即上前殴打魏某某,将魏某某打睡到在地。2018年9月25日,经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头部及颈部软组织损伤均属轻微伤。2018年10月8日,在曲阳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周某某、王某丙、徐某某、李某乙、魏某某达成治安调解。

5.20151202忽某某被殴打案

2015年12月2日晚23时许,忽某某驾驶车辆在沿迎宾路自动向西转弯至合蚌路时闯红灯,与周某某驾驶的自北向南行驶的宝马轿车发生刮擦,周某某驾驶尾随忽某某至南门医附近,忽某某下车与周某某发生争执,陈某甲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向忽某某,致忽某某头部受伤,并脚踹忽某某车辆副驾驶车门,忽某某于12月4日至西城派出所报案,西城派出所当日受案调查。2016年1月14日陈某甲与忽某某家人达成治安和解。

6.20160903定城龙星KTV孙某某被伤害案(已判决)

2016年9月2日晚,熊某某(已判决)与周某某、杨某丙、李某甲、陈某乙、韩某乙六人在定远县龙星国际娱乐会所KTV9999包厢内唱歌,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乙和杨某丙从包厢出来坐在龙星国际娱乐会所KTV三楼大厅南侧沙发上聊天,看到被害人陈某丙、孙某某多次推开999包厢门遂口头制止遭到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厮打,熊某某与周某某、李某甲、韩某乙闻讯从9999包厢内出来,伙同杨某丙、陈某乙对陈某丙、孙某某进行殴打,熊某某用脚踹和拳打孙某某的面部,致使孙某某、陈某丙受伤,经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丙头部损伤、眼部损伤及体表损伤均属轻微伤;孙某某眼部损伤、唇粘膜损伤均属轻微伤,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2017年6月1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熊某某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周某某、武某某、杨某甲分别于2019年7月22日、8月12日、9月29日到定远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吴某某、韩某甲、陈某甲、李某甲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8月6日、9月26日、9月2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七名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自愿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韩某乙、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舒某乙、舒某甲、张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韩某甲、武某某、吴某某、李某甲、陈某甲、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韩某甲、武某某、吴某某、李某甲、陈某甲、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韩某甲、武某某、吴某某、李某甲、陈某甲、杨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为恶势力纠集者,被告人李某甲、韩某甲、杨某甲、武某某为恶势力成员。

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被告人韩某甲具有坦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武某某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

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

被告人李某甲具有坦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坦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

被告人杨某甲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宗斌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韩某甲、吴某某、武某某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杨某甲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补充材料1卷。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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