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证罪、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5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园**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伪证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伪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1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马某乙涉嫌诈骗罪、伪证罪、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12月16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2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8日,借款人孙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马某乙向被告人周某某借款10万元,在扣除砍头息等费用后,孙某某实际得到7.5万元,周某某伙同马某乙制造了向孙某某转账16万元的银行流水,并让孙某某出具了以毓文中学修操场的名义收取孙某某16万元的证明。2018年1月17日,周某某到船营分局大绥河派出所以孙某某诈骗其16.5万元的名义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破案、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
证人马某甲证言;
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马某乙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马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向外借贷的过程中,虚增借款金额,制造银行流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马某乙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志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马某乙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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