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住本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6月7日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因涉嫌同一罪名,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住本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因涉嫌同一罪名,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夫妇以营利为目的,于2020年2月底至2020年6月17日,每逢红旗镇赶场天即每月1、4、7、11、14、17、21、24、27日,在其位于本县**镇**街**号**栋**单元自家经营的小饭店二楼大厅内,为参赌人员提供桌、凳以及长牌“84”,以“翻开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8000元。2020年6月17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及另外参赌人员10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并扣押了赌博工具纸质长牌 “84”1副,收缴了赌资2019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将涉案赃款8000元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抽头渔利8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学英
检察官助理:李蔚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现住本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涉案款物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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