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5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乡**路**号**单元,现住晋城市城区**社区**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镇**村**号,现住晋城市城区**社区**院**单元**室。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祁俊会,山西君宜(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今,被告人周某某在晋城市城区**社区**院**单元**室,通过“聊呗”网络通讯软件组织不特定人员建立聊天群,周某某为“庄”,群内玩家为“闲”,玩家在群内以发随机个数的拼手气红包,猜红包尾数的方式进行赌博,红包只能由庄家设定的账号抢,玩家猜不中,红包归庄家所有,玩家猜中,庄家翻倍返还,周某某每月给马某某三千元工资让其帮忙看电脑设备及查看群内信息。于2019年7月12日0时许,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查获。赌资数额累计86589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逮捕必要性、情况说明等;
2、物证;
3、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聊呗”软件建立聊天群进行发红包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马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海波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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