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万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江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修水县上奉镇麻洞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1月5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69********,汉族,高中文化,九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任修水县第十五届政协委员,住修水县工业大道**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广州市铁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4日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7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6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某系九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某某、周某某2013年-2014年间系夫妻关系,周某某于2013年1月份-2017年4月份任九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业务方面的工作,修水县**家纺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某某。九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修水县皇*服饰有限公司、修水县*天服装有限公司、修水县*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马某某和周某某。周某某通过罗某某(另案处理),在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间,修水县**家纺有限公司、九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修水县皇*服饰有限公司、修水县*天服装有限公司、修水县*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接受罗某某控制的上高**纺织有限公司和上高县**纺织有限公司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15份,金额39,630,079.11元,税额6,737,113.39,价税合计46,367,192.5元。其中,马某某和周某某共同控制的九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修水县皇*服饰有限公司、修水县*天服装有限公司、修水县*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发票共计404份,金额38,564,865.43元,税额6,556,027.07元,价税合计45,120,892.5元。
马某某以九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石狮供应商和吴江**纺织有限公司购进布料,石狮供应商和吴江**纺织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统计,2015年至2017年,周某某、马某某以九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名义在石狮供应商和吴江**纺织有限公司以低价(不含税价)购买布料等原材料的数额为34,889,212.40元,周某某、马某某应补缴纳的增值税额为624,860.96元(接受虚开江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额6,556,027.07元减购买布料少缴纳原材料进项税额5,931,166.11元)。周某某个人在2016年5月23日利用修水县艾尚家纺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便利虚开接受虚开江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为181,086.32。马某某的涉案税额为624,860.96元,周某某的涉案税额为624,860.96元+181,086.32元=805,947.28元。
另查明,修水县公安局白岭派出所根据马某某提供的线索,将涉嫌开设赌场的在逃人员冷某某抓获,并将冷某某移交给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九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等对公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罗某某、马某甲、胡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赣宜春鑫达专审字[2020]第16号专项审计报告;5、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马某某具有一般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志宇
(院印)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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