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马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7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田阳区田州**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0********,壮族,文盲,农民,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陆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吸毒人员林某某要买海洛因吸食,即联系被告人马某某,让马某某帮忙联系购买海洛因。被告人马某某同意,后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田阳县城交易。接着,被告人马某某带陆某某、林某某一同乘坐出租车来到田阳,还帮林某某转4500元购毒款给被告人周某某。当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以及陆某某、林某某在田阳县田州镇敢壮大道汽车总站见面。后被告人周某某将5克毒品海洛因交给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拿到毒品后,将买得的5克海洛因交给林某某。后三人一同乘坐出租车返回田东,途径田东县**镇时,林某某就从马某某帮购买的海洛因中分别给马某某和陆某某各重约0.2克的海洛因作为报酬。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从其身上及住处电子称上查获疑似毒品物,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鉴定,在周某某身上及住处电子称查获的疑似毒品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到案后,被告人马某某供认自己代购毒品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审查起诉时供认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称量过秤和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取笔录及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林某某3.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之毅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