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5********,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泸西县**村委会**村**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7日被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67********,回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委会**村**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4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马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石林县**镇**村委会**村,在该村31号林某某家羊圈偷窃价值共计3300元的公羊、母羊各一只,后把羊拉到泸西县**镇**村街上以500元卖掉。
2.2020年4月23日0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石林县**镇**村**号杨某甲家牛圈偷窃价值22880元的黄牛一头,后驾驶自己的无号牌白色微型车将牛拉至泸西县**镇**村**路**号被告人马某甲家中,马某甲在知道该牛系周某某偷窃来的情况下,仍低价收购,并以21400元售卖。
3.2020年4月26日0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石林县**镇**村**号杨某乙家牛圈偷窃价值14430元的黄牛一头,后驾驶自己的无号牌白色微型车将牛拉至泸西县**镇**村委会**村**路**号马某乙家欲售卖给马某乙,并谎称该牛是自己家的,因马某乙不同意购买该牛一直在马某乙家圈养。
另查明,马某甲售卖黄牛所得21400元已经追缴发还被害人杨某甲,在马某乙家圈养的黄牛已经追缴发还被害人杨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白色长安之星微型车、红色无号牌豪门牌**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2.书证:(1)户籍证明;(2)前科材料、情况说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释放证明书;(3)石发改价认字【2020】0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马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2)辨认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3)辨认人员笔录及照片;(4)称量笔录及照片、称量结论告知笔录;7.其他:(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3)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4)被盗抢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5)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马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周某某、马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莉
检察官助理:陈华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马某甲现羁押于石林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散页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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