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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高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街**号,住枝江市**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93********,汉族,中专肄业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街**号,住枝江市**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盗窃作案3起,盗窃财物未税成本共计人民币2710.2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CBD购物中心沃尔玛超市盗窃水杯、奶瓶等56件物品,被盗物品未税成本合计人民币751.34元。

2、2019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万达广场沃尔玛超市盗窃男童装、脸盆等6件物品,被盗物品未税成本合计人民币368.12元。

3、2019年1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CBD购物中心沃尔玛超市盗窃益生菌粉、洗发水等28件物品,当场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控制并报警。上述28件物品未税成本合计人民币159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商品进货清单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莉

检察官助理:肖艳丽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枝江市**街**巷**号,联系电话:1827134****;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枝江市**街**巷**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348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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