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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魏某某等3人赌博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住靖远县********。2012年12月9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赌博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室,住白银市平川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8月15日因赌博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罚款500元;2011年11月28日因赌博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罚款500元;2013年6月17日因犯赌博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4年5月12日因犯赌博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6月17日因赌博被白银市公安局铜城分局罚款300元。2018年8月13日因赌博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魏某某右足骨裂,处于治疗期,未收拘执行。因涉嫌赌博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白银市平川区**路**平房**号。1985年12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靖远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3月31日王某甲因殴打他人被治安调解;2016年11月23日因赌博被靖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2017年1月13日王某甲因赌博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日下午至8月4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商议组织赌博,周某某安排王某甲、王某丙(已不起诉)、贝某某在白银市平川区**镇附近山沟里选择了赌博地点,搭建了帐篷,帐篷由王某甲提供,周某某组织被告人魏某某到赌博场上充当“点子公司”负责砍板(提供资金),周某某在赌博场上做“场长”,并让王某甲帮助抽头,周某某雇用王某丙、贝某某等人充当“哨兵”,赌博是用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2018年8月4日晚周某某、王某甲组织魏某某、王某丁、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路某某、李某某、陶某某、杨某某等人在**镇**村一山沟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张某甲、陈某某、路某某、陶某某、李某某、魏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及其他参赌人员逃离现场。现场扣押了赌资赌博工具碗、碟、骰子等。从2018年8月2日下午至8月4日晚上周某某、王某甲前后共组织赌博六场次,分别选择**镇附近**村山沟、**沟、**山沟等不同地点,每场次赌博结束由贝某某将帐篷拉回第二天更换地点继续搭建,周某某支付了王某甲组织参赌人员、抽头等费用。周某某、王某甲在赌博场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8230余元,参赌人员累计超过20人。2018年8月6日、2018年8月9日王某甲、周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碗、碟子、骰子、赌资等;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王某丁、郭某某、贝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王某甲共同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共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聚众赌博。魏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等直接帮助,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在赌博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是主犯。魏某某、王某甲在赌博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周某某、王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婵娟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周某某联系电话:1529305****,魏某某联系电话:1389306****,王某甲联系电话:13884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款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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