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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麦某某等诈骗案)_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中介,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麦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93********,瑶族,小学文化,业务员,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春市**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3月12日执行刑满释放。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麦某某、黄某某3人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麦某某、黄某某三人出于报复被害人谢某某抢了周某某中介生意的动机,三人经合谋,由麦某某冒充生猪中介的身份,通过打电话和微信聊天的方式,向谢某某编造农户有生猪出售的虚假事实,取得谢某某的信任,并以预付定金的名义骗取谢某某微信转账10000元。麦某某将该10000元微信转账给黄某某,其后将手机关机并将谢某某的微信拉入黑名单。

另查明,2020年10月26日,三名被告人共退还了10000元给被害人谢某某,谢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提取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麦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麦某某、黄某某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谢某某10000元,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麦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康成

                                               检察官助理 刘军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卷;

证据目录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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