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建德市**街道**路**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叶平”),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建德市**街道**路**幢**室(户籍所在地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4月26日已依法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注册成为“青龙十三张”赌博平台代理,通过微信推广“青龙十三张”招揽会员,建立微信群召集多人在群内开房赌博、结算赌资并从中抽头。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青龙十三张”为赌博平台,仍协助被告人周某某在该平台内为赌博人员开房、抽头。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绑定其代理账号下的玩家充值获得平台返利人民币10340元,通过每场次抽头15元或2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3040元,共计人民币53380元。被告人黄某某帮助抽头获利人民币27065元。
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等;证人朱某某、姜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及照片等;微信交易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周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庄子珺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的处所: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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