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9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住广西阳朔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16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阳朔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住广西阳朔县**镇**村**号。 因犯盗窃罪,2001年9月19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12月3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阳朔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西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驾驶黄某某的长安牌面包车,来到阳朔县阳朔镇**村张某某的养殖场内,盗窃养殖场内的2台科龙牌空调、2台九洲惠普电动机、1台大川茶树修剪机、7捆钢丝网、7捆(约1000斤)高压铝绞线。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处依法扣押上述物品并发还失主。经鉴定,涉案的空调、电动机、修剪机、钢丝网、高压铝绞线共价值人民币7570元。
另查明,2020年9月9日,失主张某某在获得赔偿后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告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谅解书;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素蓉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现在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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