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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黄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4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佛山市**贸易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1996年9月4日因犯绑架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大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排上,案发前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出租屋。2017年10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甲,绰号柳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县**镇**村**屯**号,案发前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沟**村**号,案发前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路**苑**座**房。2005年12月7日张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被佛山市高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案发前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2014年1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8年5月25日因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工业区**印刷厂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街**号,案发前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号。2018年6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县**镇**村**屯**号,案发前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镇**村**屯**号,案发前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覃某甲、张某某、姜某某、罗某甲、罗某乙、覃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黄某某、覃某甲三人在南海区**镇**村**街**号的周某某家中、南海区**公园鱼塘边一公寓、南海区**酒店楼下的**食府**楼**房等处多次开设赌场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的形式提供赌博,从中牟利并按周某某占50%,黄某某、覃某甲各占25%的比例分红。其中,周某某负责确定赌场和保管水钱、发牌抽水、分发水钱、发放钉钱等;覃某甲、黄某某各自召集参赌人员前来赌场参赌;被告人张某某、姜某某、罗某甲、罗某乙、覃某乙等人先后加入参与开设赌场,其中张某某负责在赌场内协助发牌抽水、协助放数、开门接赌客、买烟水等服务赌场人员,姜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等人在周某某、覃某甲二人同意下在赌场放数供赌客赌博,姜某某还负责发牌和抽水、协助分发水钱、发放钉钱,覃某乙在覃某甲的安排下接送赌客并协助数水钱。赌场每盘抽水100元至300元不等。2020年9月17日,民警在**食府**楼**房查获赌场,起获赌资合计99710元(其中无人认领赌资450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等物品,现场抓获嫌疑人及参赌人员共37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包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等八人的供述;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八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覃某甲、张某某、姜某某、罗某甲、罗某乙、覃某乙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罗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覃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姜某某、罗某甲、罗某乙、覃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覃某甲、张某某、姜某某、罗某甲、罗某乙、覃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覃某甲、张某某、姜某某、罗某甲、罗某乙、覃某乙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丹红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覃某甲、张某某、姜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覃某乙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小区**栋**单元**房,联系电话:1852093****;

2.案卷七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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