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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黄某某等3人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县**路**号。2014年11月、2017年8月分别因吸毒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镇**村**组**号。2017年8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市场**栋**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9日、3月28日重报。本院还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行政处罚)在其驾驶的湘******的白色欧宝牌越野车内和长沙县**镇**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的一天,由被告人黄某某出资400元,陈某某购买了毒品后,黄某某将其驾驶的湘******的白色欧宝牌越野车停放在长沙县**镇**小学后门围墙处,在车上容留陈某某吸食了毒品。

2、2018年2月的一天,由被告人黄某某出资400元,陈某某购买了毒品后,黄某某将其驾驶的湘******的白色欧宝牌越野车停放在长沙县**镇**小学后门围墙处,在车上容留陈某某吸食了毒品。

3、2018年3月的一天,由被告人黄某某出资400元,陈某某购买了毒品后,黄某某将其驾驶的湘******的白色欧宝牌越野车停放在长沙县**镇**小学后门围墙处,在车上容留陈某某吸食了毒品。

4、2018年9月26日下午,由吸毒人员陈某某提供毒品,被告人黄某某出资400元并在长沙县**镇**酒店**房间内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长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孙某某在其位于浏阳市永安镇**房及湘******的面包车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由陈某某提供毒品,被告人王某某在浏阳市永安镇**栋其租房内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

2、2018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与陈某某共同出资400元购买毒品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车牌湘******的面包车停放在长沙县人民东路与黄花大厦岔路口,在车上容留陈某某吸食了毒品。

3、2018年9月初的一天,由陈某某提供毒品,由被告人王某某将车牌湘******的面包车停放在长沙县**镇**村健身广场附近的马路边,在车上容留陈某某、孙某某共同吸食了毒品。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长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曹某某(已起诉)、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在其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大市场**栋**号**楼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与曹某某共同出资300元购买毒品,并在家中容留曹某某吸食上述毒品。

2、次日,被告人周某某再次与曹某某共同出资300元购买毒品,并在家中容留曹某某吸食上述毒品。

3、2018年3月份的一天,由曹某某提供毒品,被告人周某某容留曹清、黄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长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均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妮妮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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