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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龚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6********,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户籍和住所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组**号。因吸毒,于2016年6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7日;于2019年2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被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和住所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退回湘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湘乡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吸毒人员杨某某要被告人龚某某帮其购买600元毒品(冰毒),被告人龚某某联系丁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后,丁某某将毒品送至本市北门加油站附近,杨某某接到毒品后,在被告人龚某某开的招待所房间内,与龚某某一起将毒品吸食掉。下午,被告人龚某某又到丁某某家里购买了600元毒品。因毒品系被告人周某某与丁某某合资购买用于贩卖的,应丁某某的要求,被告人龚某某于次日将购买毒品的1200元(含杨某某购买毒品的600元)支付给了被告人周某某。

2020年5月2日,杨某某要被告人龚某某帮其购买400元毒品(冰毒),被告人龚某某收到款后到丁某某家里购买了400元毒品,随后在自己开的招待所房间内,与杨某某一起将毒品吸食掉。

2020年5月3日,杨某某要被告人龚某某帮其购买400元毒品(冰毒),被告人龚某某收到款后到丁某某家里购买了400元毒品,随后在自己开的招待所房间内,与杨某某一起将毒品吸食掉。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湘乡市北门加油站附近给了被告人龚某某0.2克冰毒,免费供其吸食,并要龚某某在需要毒品时到自己手里拿货,龚某某答应了。2020年5月20日12时许,吸毒人员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龚某某讲要在其手里购买4000元毒品,被告人龚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毒品,两人约定在4000元的毒品交易中,被告人周某某让利300元,让被告人龚某某获利300元。因被告人周某某手里只有3500元的毒品,赵某某就让龚某某先拿600元毒品过来试试,并微信转账600元给被告人被告人龚某某。被告人龚某某从被告人周某某处购买了600元毒品(一小包冰毒和半粒麻古)后,在约定地点等待与赵某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按约定携带毒品(冰毒两小包,麻古3粒)欲与被告人龚某某进行交易时,被湘乡市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此次毒品交易中,被告人周某某从中获利150元。

被告人龚某某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材料、抓获经过说明、立功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龚某某的供述;4.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毒品鉴定报告;6.视频屏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贩卖少量毒品,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属立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燕辉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关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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