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15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山东省临清市**镇**村,无业人员。因涉嫌买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0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1年0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2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靳某某和郑某某的带领帮助下分别在山东省临清市、河北省临西县分三次以自己的名义利用虚假信息注册了三套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对公账户、公章、手机卡等证件。周某某在每次办理完后便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靳某某和郑某某,共盈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临西县公安局从山东临清市行政审批局、河北临西县行政审批局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郑某某(已被判刑)、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材料:临西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周某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买卖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汉芳
2021年01月26日(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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