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0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30197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住福建省建宁县**镇**路**号**幢**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黄岩、椒江、路桥、临海、仙居等地分别注册了台州市黄岩周柏五金店、临海市荣乐民厨柜店、台州市椒江文具店、台州市路桥百荣厨卫店、仙居县荣高日用品有限公司,并以其注册的有限公司和个体经营户名义分别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后被告人周某某将这五本营业执照以及相应的对公账户、U盾、公章及法人印章等相关资料以约定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实际得到人民币800元。后其开设的对公账户被用于非法所得资金流转。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登记基本情况、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交易流水;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戴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同案犯项华某某供述;
5、刑事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某、同案犯项华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龙
检察官助理:杜佳颖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158*******
2.全部电子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