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厦门市湖里区**号**室(户籍地址江西省余江县**号**道**小区**栋**室)。2020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自2019年10月份以来,为了牟取利益,将其身份证交给聂某某,由他人办理了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厦门******有限公司、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店等四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协助他人办理了上述四家公司的对公账户等卖给他人使用,从中向聂某某收取了好处费人民币3650元。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三星手机一部及扣押清单;
2、书证:厦门*****有限公司、厦门******有限公司、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店申请注册登记及申请对公账户的相关材料,微信收款记录截图等;
3、辨认笔录:证人聂某某对被告人的辨认;
4、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6、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将以其身份证办理的四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卖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光强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本市湖里区,1802075****)。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扣押的手机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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