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5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区**栋**单元**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中介“**”的介绍,通过手机APP申请注册山西**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上传身份信息、手机刷脸验证、填录其注册的公司代码开设了对公账户。2020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中介“**”的介绍,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南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昌县***建材店、南昌县**建材经营部,并办理南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昌县**建材经营部的对公账户。被告人周某某将以上办理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转卖他人,从中获利480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21日,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民警在南昌市新建区新建大道***号抓获被告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注册公司企业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恒顺
检察官助理:臧菁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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