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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长沙市浏阳市**镇**村楼**组**号;2017年5月26日,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被常德市桃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壹仟元;2020年11月6日,又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华容大队罚款壹仟元;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群找一网名为“百味人生”的陌生网友花1000元购买了一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和一张伪造的A1A2机动车驾驶证。周某某将两证一直放在其运营的大货车上。

2020年10月29日,周某某与其聘请的司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号重型厢式货车从四川省宣汉县开往江西省修水县,途经岳宜高速石首服务区时,由周某某驾驶该货车。车辆行驶至杭瑞高速华容服务区时,湖南省高警局华容大队临时设卡检查,民警发现证件有伪造嫌疑后,周某某逃离了现场。

2020年11月4日,周某某主动到湖南省高警局华容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购买居民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执行方式为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雄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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