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口港**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大道**小区,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 年7 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乃江,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6日至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0日退回,2020年1月20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时任海南省**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的周某某负责辖区人员居住系统的信息系统录入和制作工作,同在该派出所工作的吴某某为协警,协助周某某接处警等工作。当年4月,黄某甲(另案处理)找吴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办理几张居住证,吴某某答应后找周某某帮忙,周某某表示同意。于是黄某甲就通过微信将身份证照片发给吴某某,吴某某再用微信发给周某某,由周某某登陆公安局办证系统后将居住证制作出来,再通过吴某某转交黄某甲。2017年4月至9月,吴某某替黄某甲找周某某办理居住证共300张,周某某从中赚取好处费约两万元人民币。2017年8月底,吴某某因家事回到定安县,之后黄某甲直接联系周某某,找其帮忙办理了20余张居住证,周某某从中赚取好处费约两千元人民币。2019 年7 月24日,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7月30日,周某某主动上缴买卖居住证所得赃款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等物证;2. 办理情况说明、微信交易记录简表等书证;3.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和同案人黄某甲、吴某某、黄某乙、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买卖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海口市居住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相啸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776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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