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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6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泸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和29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4日07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某某”牌两轮普通踏板摩托车(该车所有人:周某某,车辆识别代码:LF6TCAP65*****25,发动机号码:E9107***,未落户)行至泸西县**镇**路**村岔路口往泸西县城方向400米处与刘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刘某某二人受伤,两车相撞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周某某、刘某某对鉴定结果均未提出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协查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葛某某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及告知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跃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泸西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88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2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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