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3时1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中型仓栅式货车(车载邵某某),沿国道51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兰陵县矿坑镇棠林加油站附近时,追尾王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车,致乘车人邵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琛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