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3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汉族,本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第**村民小组**号。2018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8日晚7时1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粤B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我市沙古公路横栏镇**花木场对开路段时,碰撞前方由被害人阮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刘某某)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阮某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后果。事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阮某某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两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各76.3万元,其中保险公司赔付各5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军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碟2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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