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2月14日本院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某某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0日23时23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粤W41****小型轿车从云城区**镇**村出发,往云浮市区行驶。当行驶至云浮市区**省道7公里+930米路段(**道**路***路段)时,与从左往右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唐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1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报警和拨打120电话,并在原地等待交警到场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某某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月丽
2020年2月17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居住在云浮市云城区**镇**村**村**号;
2.案卷贰册、光盘肆张、认某某具结书壹份、证据清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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