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湖检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90********,汉族,高中文化,住芜湖县湾沚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芜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4月2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皖B*****小型轿车,搭载其堂哥周某甲,沿芜湖县荆十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途经芜湖县陶辛镇新塘大桥附近路段处时,车辆右前部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江某某(男,殁年18岁)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江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江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周能电话报警,并将被撞后跌入路边小河的被害人江某某送医。被告人周某某因害怕,让其妻子奚某某向警方谎称是肇事司机,并让他人作伪证。
法医鉴定意见,江某某系重度颅脑损失而死亡。经安徽皖江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车辆肇事时行驶速度为102-103km/h。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5.2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1月26日1时许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现已支付赔偿款39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查询,信息查询单,死亡殡葬证,接处警记录单,归案经过,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
2. 证人奚某某、周某甲、李某某、杨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皖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芜湖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勘验笔录: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兵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 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含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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