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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78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现住安徽省临泉县**庄102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皖K**6号小型汽车,沿阜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湖大桥西侧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时某某驾驶并载带于某某及刘某某的两轮电动车发生刮撞,造成于某某及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于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经治疗无效死亡。该事故经阜公交(六)认字[2018]3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和安徽龙图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智勇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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