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6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居委会,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湘******的小轿车行驶至**镇**路**村路段时,遇被害人张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行驶至该处,因周某某驾驶时车速过快,且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致使车辆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周某某赔偿张某某近亲属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领条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敏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264****;保证人胡某某,联系电话18873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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